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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版药家鑫论是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猜测
发布时间:2012-07-01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撞伤不如撞死”其实是种笼统的误导

专题《宝马4次辗压该当何罪》详细阐述了“撞伤不如撞死”其实是一种既不靠谱又不负责任的说法:

以经济来算,即使是5名法学家同时坐在车中,也很难在撞人后马上算出到底是撞伤赔得多还是撞死赔得多。除了把人撞成植物人等非常极端的情形而外,撞伤并不比撞死要赔得多。另外,经常有人说,我把人撞伤了,我还得管他一辈子。也并不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以法律来看,撞伤人一般不用负刑责,而如果触犯交通肇事罪中最重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假若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最高则可判死刑。而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像是同样在小区内发生的“宝马四次辗压男童案”里,犯罪人触犯的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量刑7年。而张某情况又要复杂许多,她是在小区内飙车,存在主观上放任或者希望人被撞的嫌疑,所以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而如果能证实她的裸身阻车和抢人行为是故意的,并导致了小女孩的死亡,她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尽管“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以以往经验看,如果张某积极赔偿、积极施救,也几乎不会被处以极刑。(当然,这些分析都是建立在张某没有精神障碍的基础上。)所以,从法律角度,撞伤和故意撞死的刑罚是天壤之别。

以经验来看,《宝马4次辗压该当何罪》统计了许多现实中“多次辗压”的案例,但是没有一起能够确认“撞伤不如撞死”的。而“宝马碾童案”本身也在去年结束了审判,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司机是故意的。(专题:《 “宝马碾童案”为何判四年》)…[详细]

 
 
 

交强险变相“鼓励”“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更是种伪装性很强的误区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今年年初,郑州几起案例受到关注,伤者住院花了超过1万,可保险公司只赔付1万。于是媒体纷纷报道这一现象,并表示这是交强险变相“鼓励”“撞伤不如撞死”,甚至有律师问,“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最高1万,撞死可获11万元赔偿,这不是诱导人家撞伤还不如把人撞死吗?”…[详细]

这种说法看起来好像很真实,仔细算却并不如此。首先,如果造成伤残,一样最多也能赔11万。山东临沂一个案子中,一位伤者因大脑受损导致智商降低到62(正常为80以上),因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中最轻的),获得了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6.3万的赔偿。其次,如果撞死人,赔偿金额要远远超出11万。以山东的最新赔偿标准为例,死亡赔偿金为455840元(城市),殡葬费为22007.5元(城市),此外还要考虑死者子女抚养费和父母扶养费等等项目。换而言之,如果撞死了人,就算交强险的11万全赔,肇事司机自己起码也要赔30多万。而如果事故受害人住院,则除非是把人撞成植物人等极端情况,肇事司机自己需要赔付的医药费并不会超过30万,甚至多数情况下是远远低于这个数的。那么,交通事故中把人撞成植物人的情况多吗?2008年《法医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显示,2005年,上海这个“机动车大城市”的交通事故年累积致残率是414.8/10万。而另一些地区性的统计案例则显示,交通事故致残中多为中度和轻度伤残。因此,交通事故中,人被撞成重伤乃至撞成植物人的几率其实很小。而就算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在车祸发生的一刹那也不可能马上判断出被撞者的伤情如何,会花多少医药费。

当然,这个算法是以城里人来算的,如果是农村人口则很可能“同命不同价”,但是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判断出哪种赔得少。而这种恶劣现象也和交强险无关。

济南某法庭的统计显示,自2008年以来,该庭每年审理四五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其中,占份额比较大的伤残死亡赔偿,约有50%以上的案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无需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有10%的案件,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仅负担一点儿诉讼费。因此,交强险到底赔多少的印象对于许多司机来说至关重要,也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行为。…[详细]

总之,当前的交强险赔偿的确存在医药费赔付限额过低、费率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漏洞并不导向“撞伤不如撞死”这个彪悍的逻辑。…[详细]

 
 
 

切莫被“撞伤不如撞死”这个流言所迷惑,做出悔恨之举

目前张某还在接受调查,整个事件也都处于侦查阶段,尽管不排除张某是受到了“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流言的误导,但我们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司法部门来定性。

在现实中,也经常看到这些说法。有些媒体报道则是在痛批带来“撞伤不如撞死”的制度根源,变相也让人相信好像真是这么回事,说不定就效仿了。可通过分析,大家可以知道,就算目前确实存在种种制度性漏洞,这些漏洞却并不导向“撞伤不如撞死”。相反,“撞死人”不仅也需要大笔赔偿,还要承担最高到死刑的刑罚。

因此,制度有漏洞,我们可以提出和推动各种合理化建议与监督,比如提高赔偿限额,比如加强对交强险的问责,比如加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可不要误以为制度的漏洞真的是在“鼓励”“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误会只会造成更大的悲剧。…[详细]